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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可以申请保护哪些作品类型 在美国进行版

美国版权登记制度

一、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有哪些益处?

《伯尔尼公约》即确立,版权权利自创作完成即受保护,而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。中美均为《伯尔尼公约》成员国,因此,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4条的相关规定,中国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,受美国版权法保护。既然如此,是否还有必要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呢?

与中国版权登记效力类似,在美国所进行的版权登记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,如此,在权属发生争议或者需利用版权进行维权时,版权登记证明均可作为初步证据,而节省了繁琐的举证工作。同时,版权登记可以在海关进行备案,以获得海关知识产权保护。

但有所不同且值得关注的是,一方面,上述初步证据效力仅限于在发表(Published)[1]之前,或发表之日起5年内进行的版权登记;另一方面,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11条的相关规定,除基于第106条(A)主张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,美国作品[2]的侵权诉讼需在作品预登记或已登记完成后才能提出。此外,根据美国版权第412条的相关规定,若版权登记在侵权发生前登记,或在发表后3个月内登记,版权权利人方可在侵权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[3]、律师费和诉讼合理支出。虽然并不影响依据版权法第504条主张侵权损失和侵权获利,但鉴于损失和获利证明难度较大,及时进行版权备案登记,将有助于在美国提起侵权诉讼,并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法定赔偿、律师费等诉讼支出。

此外,国内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于,依据国内的商标审查实践,在先版权可作为商标异议、无效的有利武器,获得跨类别保护;但根据美国异议/无效审理机构美国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判例[4],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倾向于认为,其并无判断版权侵权的权限,仅在涉及商标可注册性的问题上处理有限的版权争议。因此,即使基于“享有在先版权,商标申请人非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”为由提出异议主张,委员会仍会基于“该主张为版权归属争议,不属于其裁量范围”,而裁定驳回异议申请。因此,在先版权仅能作为商标异议/无效等争议案件的辅助性证据材料,而难以作为唯一的异议理由获得支持。

二、在美国可以申请保护哪些作品类型?

在美国,作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:

文字作品(Literary Works)

主要包括:小说类文学作品;非小说类文学作品;诗歌;文章;期刊等(Fiction, Non-Fiction, Poetry, Articles, Periodicals)。

但名字、标题、标语或短语(names, titles, slogans, or short phrases)无法受版权保护。

表演艺术(Performing Arts)

主要包括:音乐;歌词;录音;剧本;舞台表演等(Music, Lyrics, Sound Recordings, Scripts, Stage Plays)。

视觉艺术(Visual Arts)

主要包括:美术作品;插图;珠宝;编织物;建筑等(Artwork, Illustrations, Jewelry, Fabric, Architecture)。

但字体、印刷装饰或文字的变体设计,以及一般书籍、页面、书籍封面、幻灯片演示、网页、海报或表格的布局或格式不受版权法保护。

其他数字作品(Other Digital Content)

主要包括:计算机程序;数据库;博客;网站等(Computer Programs, Databases, Blogs, Websites)。

电影作品(Motion Pictures)

主要包括:电影;电视节目;视频游戏;动画;视频等(Movies, TV Shows, Video Games, Animation, Videos)。

摄影作品(Photographs)

主要包括:新闻照片;自拍;婚礼照片;家庭照片等(News Photos, Selfies, Wedding Photos, Family Photos)。

一般来说,一件版权登记申请注册一件作品,但在汇编作品(collective works)[5]、组合注册(group registrations)[6]、发表集合(unit of publication)[7]、未发表作品集合(Unpublished Collections)[8]、录音和录音中包含的音乐、文学或戏剧作品为同一版权人时,可在一份申请中,同时注册多件作品。

三、版权登记需要多长时间?可否申请加快?

美国版权局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各不相同,具体取决于提交时版权局收到的申请数量、积压情况以及与申请相关的问题所需要确认的时间。一般来说,网上受理的版权登记申请耗时1至6个月左右,平均3个月左右完成。如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,则需1至11个月左右,平均6个月左右完成。

若有未决或预期的诉讼、海关事项,或必须加快签发证书的合同或发布期限的情况,可在支付加急费用后,向版权局申请加快。加快申请核准后,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版权登记证书。

此外,无论是否进行版权登记,虽然在1989年3月1日后,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版权人声明(Copyright Notice)并非必须,但仍建议企业在美国发表和使用作品时,进行版权人声明。声明的具体内容包括版权标记(“”或“(p)”(唱片作品), “Copyright” 或简称“Copr.”)、权利人、首次发表时间或创作完成时间(未发表作品),以此向公众声明该作品的版权归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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